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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伸手进虎笼被咬截肢 马戏团赔偿2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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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年底,犍为智障男子杨某将手伸进老虎笼,不幸被老虎咬伤,左手截肢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男子起诉马戏团和犍为县文体局进行索赔终有结果。10月11日,记者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经审理终结,法院认为,马戏团看管不力,未做到安全管理,判决马戏团赔偿20.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悲剧

男子伸手进虎笼遭咬伤 左手截肢六级伤残


  2016年12月30日下午,乐山市犍为县城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件,一名男子将手伸进马戏团的铁笼,被里面关着的老虎将手咬伤。

历史报道图片


  涉事的马戏团来自山东,来犍为县演出已有约一周,马戏团证照齐全,也在当地备了案。演出每天晚上进行一场,下午会将老虎等猛兽关进铁笼,然后用小货车拉着在县城做流动宣传。12月30日下午,马戏团在县城宣传后,将宣传车停在马戏棚外,车上的铁笼内关着老虎。当天下午4点10分左右,犍为县龙孔镇的杨某将手伸进了铁笼,受到老虎抓、咬。事发后,马戏团工作人员驱赶开老虎,将杨某救下,但其左手已受伤。随后,杨某被送往犍为县人民医院紧急处理,后又转院至乐山市人民医院救治。


  杨某的出院诊断为左手、左腕虎咬伤、左手毁损伤感染、左手腕截肢术、智能低下。2017年4月,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杨某的伤残程度被评定为六级。  


  法院查明,杨某系天生智力障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纪某为其监护人,事发当时监护人并未在场。


起诉

马戏团和犍为县文体局共担责任 索赔60余万元


  事情发生以后,监护人纪某申请了法律援助,起诉了马戏团和犍为县文体局应承担赔偿责任。


杨某截至前后


  纪某认为,杨某虽因天生智力障碍,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可以从事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适应的劳动并获得收入,之前也在帮人从事农活获取收入,如今左手截肢,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


  同时,犍为县文体局在相关监督管理责任存在问题,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纪某向马戏团和犍为县文体局提出索赔请求,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假肢安装费元、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费住宿费等,共计60余万元。


判决

马戏团主责受害人次责 文体局无责


  犍为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认为该马戏团将装有老虎等危险动物的车放在人流量较大游乐场旁边,安排一个工作人员同时看管两辆装有动物的车,看管不力导致杨某被老虎所伤,对其受伤应当承担70%的主要责任。杨某只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应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因此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


  同时,犍为县文体局不是本案的侵权主体,其也无安全管理的义务,因此要求犍为县文体局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经法院认定,杨某的损失为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假肢安装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住宿费,共计28.8万元。该马戏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20.1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认为案件中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杨某的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对涉事马戏团进行审批许可的犍为文体局应否承担责任存在争议,遂提起上诉。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法院认为受害人所提供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在城镇生活居住、生活或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待证事实。一审法院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杨某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关于犍为文体局未尽到监督管理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犍为县文体局并非演出活动的组织者,对演出安全没有安全保障义务,致杨某受伤的行为并非犍为县文体局监督管理职责瑕疵所致,故该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马戏团属于专业表演机构,系动物饲养人,杨某因马戏团饲养的动物造成其人身损害,马戏团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马戏团用危险动物进行表演时,对安全措施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马戏团将装有一只老虎和一只熊的铁笼子放置在两辆宣传车上,并停放在游乐场旁边,仅安排一名工作人员看管,未尽到谨慎的安全管理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杨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独自外出并将手伸进装有老虎的铁笼后造成损害,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亦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案件情况、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情节酌定确定马戏团承担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终审判决,一审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的认定正确,误工费应重新计算。杨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29.4万元,马戏团承担70%的责任,即20.5万元。

律师观点


  四川佛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炼认为,法院判决理据充分,公平公正。案件中马戏团与监护人都有责任。老虎、熊等动物具有危险性,应当重点看护,防治意外发生,但马戏团仅派一人看守,对损害的发生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从源头上导致了悲剧的发生,马戏团对于受害人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有绝大部分责任,占主责,受害人将手伸进去导致被攻击,占次责。


司法解析

为什么要判马戏团承担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该条规定了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免责事由仅为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同时,其免责的另一个前提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或仅有轻微的过错。若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其不能以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免责。


  本案中,马戏团属于专业表演机构,其将饲养的老虎和熊向公众展示时,具有更为审慎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马戏团仅留一人看守两辆宣传车,显然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行为对杨某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


  为什么受害者承担次要责任?


  杨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监护人具有保护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杨某的监护人明知其天生智力障碍仍让其独自外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应自负部分责任。


法官提醒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注意: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仅在自己无过错或有轻微过错,且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能免除或减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法律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一旦其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监护人应履行自己的职责,保护好被监护人(如未成年人、智力障碍等完全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悲剧发生。

(徐梓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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